5.9 供电


5.9.1 消防员电梯、照明和消防服务通信系统的供电系统应由第一电源和第二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或者第二路供电电源)组成,其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应至少等于消防员电梯井道的防火等级,见1.2和附录B。
5.9.2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消防员电梯按额定速度运行一段时间,该时间为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轿厢和井道照明也应由第二电源供电,见0.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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